摘要:土司制度是古代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治边政策,对中国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以及中国国家政治结构发展影响深远。本文对土司制度的发端及其利弊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土司制度由大蒙古国开创并被元明清三朝继承的观点,对土司制度加强中央朝廷对民族地方的政治统治进行了肯定,也对土司制度下中央朝廷与民族地方权力争夺导致的后果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土司制度 中国西南地区 国家统一 地方发展
从元朝到民国,中国的中央朝廷和民国政府在滇、桂、黔、川四省为主的中国西南地区及其周边邻近的非汉民族聚居区施行了一种带有民族性和自治性的地方行政制度,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期,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扶植当地非汉民族首领对所在地非汉民族进行统治。这项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具体细化方面在不同时期有所区别,但其基本内涵、治理思想和适用范围等大体一致,所以本文沿用《元史》《明史》的用法,统称其为“土司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其在西南地区施行约七百年,对中国历史上的国家构建和民族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影响了当前中国西南地区的民族格局和民族社会状况。
一、土司制度的发端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政治共同体。从先秦三代到南宋,各中央王朝都对周边非汉民族有过不同程度的统治。中央王朝基本贯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的思想,采取“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的方针,以赠封当地民族首领官职、称号的方式来换取名义上的臣服与归属,没有形成系统、稳定的制度。因此,历代中央王朝的治边政策可以统称为“羁縻政策”。
“土司制度”发端于大蒙古国。1253年,忽必烈攻入云南,平定段氏大理国之后,留兀良合台继续完成对云南各地的征服,1256年取得总体胜利,云南进入蒙古军事管制时期。1257年,大理国末代国王段兴智被蒙哥汗封为“大理总管”统辖滇西,土司制度由此开始。1271年,赛典赤·瞻思丁奉时任元朝皇帝忽必烈之命赴滇建立行省,其“以本土人治本籍事”,令云南当地的大小民族首领充任各级军政长官,揭开了土司制度在中国西南地区的大规模推广的序幕。
对于土司制度的建立,许多学者提出自己的观点。有专家认为,“土司制度是一套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它是由羁縻政策发展、演进而来的,一些管理办法渐具雏形。”有专家指出,“元朝首先实行的土司制度,既是对汉唐以来羁縻制度的继承,更是对这项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学者更指出:“土司制与汉唐羁縻一脉相承,乃中国古代治理边疆民族地区的特有制度和措施。”几位专家学者的看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但笔者认为,土司制度是由大蒙古国独立开创的,与元朝以前中国历代王朝的羁縻政策并无必然的延续继承关系。
第一,征服者要在被征服地区进行长期统治,就需采取与自身实力相匹配、并且适应于被征服地区状况的政策,尤其是在文明背景、社会发展程度与征服者社会不同的地区,更需要沿用当地原有的政治制度来稳定征服初期的动荡形势,这是所有具有长远战略眼光的征服者的共识。公元前4世纪,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灭波斯帝国,建立亚历山大帝国,他“沿袭了东方专制帝国的旧规,继承了波斯帝国的专制政体,保留了波斯帝国中央和地方行政组织,设立总督等地方官职;采用东方宫廷仪式,重用波斯和当地土著的上层分子,让他们充任政府和军队的官吏。”
第二,蒙古人在许多被征服地区都采用了类似的制度来弥补自身兵员和官员的不足,这是蒙古人在被征服地区的统治传统。1235年,由拔都率领蒙古军队开始了针对中亚和东欧的长子西征;1243 年,拔都建国并定都萨莱,东欧的罗斯人称之为金帐汗国。“金帐汗国保留了各罗斯公国的政权,利用王公为其服务,同时利用各王公之间的矛盾和内讧控制他们。金帐汗命令各罗斯王公必须到萨莱朝觐,接受大汗册封和诏令,必须宣誓效忠金帐汗,向大汗纳贡,为大汗服军役。”
亚历山大在波斯和拔都在罗斯施行的统治方式及中国西南的土司制度之间有异曲同工之处,说明这些统治者具有对异民族地区“因俗而治”的共识,这种共识是可以独立出现的,并不是必须对之前出现过的相似制度进行继承和扬弃。因此,土司制度在大蒙古国时期出现,又蒙古人在大理国地区率先确立的,其是当时政治形势下大蒙古国在云南建立统治的明智选择,也是大蒙古国在被征服地区统治传统的体现。此后土司制度被元朝、明朝和清朝继承,成为中国西南地区七百余年间主要的民族政策。
二、土司制度的利弊
土司制度本质上是施行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制度。在中国统一多民族共同体的历史背景下,对土司制度的利弊评估应该从国家政治统一和地方社会发展两方面展开。
首先是国家政治统一方面。与羁縻政策相比,土司制度的施行是中央朝廷在西南民族地区统治的加强与深入,是国家政治统一的促进和巩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土司是国家官僚。在元朝,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区,当地的民族社会由下级的土司独自统治,高级行政机关中由土官与流官共同参与治理,具体来说,行省和宣抚司一级基本以蒙古人流官为主、土官为辅,路一级基本是土官为主、流官为辅,州县基本都是土官。在明朝,中央朝廷对土司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根据土司的级别,朝廷分别授予他们从从三品到从九品共十四级官秩,按照品秩发给官印和官服,对土司的承袭升迁、贡纳征发也都有明文规定。清朝将明朝初期实行过的土司文职、武职的区分重新确立起来,两者分别由吏部、兵部管辖。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具有双重身份:对中央朝廷而言,他是代理官员,要对地方的安定发展直接负责;对民族地方而言,他是土著酋长,要为地方和自身争取利益。
第二,中央朝廷要在土司辖区进行户籍登记和赋役征收。蒙古人一向注重在被征服地区的人口统计,在平定云南之后,也迅速实行了籍名户和立赋法。忽必烈灭大理后,大理末代国王段兴智赴漠北入觐蒙哥汗,“献地图,请悉平诸部,并条奏治民立赋之法。”1279年,纳速剌丁“将大理军抵金齿、蒲骠、曲蜡、缅国界内,招忙木、巨木秃等寨三百,籍户十二万二百……诏定赋租。”明清两朝延续了元朝的制度,也继续在土司辖区收取租赋。人口登记和赋税收取是国家主权在地方有效贯彻的重要体现。虽然土司辖区的赋役与内地州县的赋役相比微乎其微,但其本身的政治意义远远高于经济利益。
第三,土司的保留武装是国家军队的组成部分。大蒙古国和元朝允许土司保留自己的武装,其直接指挥权归土司所有,最高指挥权归属于汗廷和中央朝廷。忽必烈平定大理之后即改编了大理军队,建立了“爨僰军”以辅助蒙古军管制云南。元朝在西南土司辖区先后还组织过撞兵(侗族先民)、黎兵、蛮兵、罗罗斯军(彝族先民)等多支土司武装,他们在对内平乱和对外征服方面都发挥过重大作用。段兴智在朝觐蒙哥归滇之后,奉蒙哥之命,与其弟信苴日“率僰、爨军二万为前锋,导大将兀良合台讨平诸郡之未降者,攻降交趾。”1330年,部分驻滇蒙古贵族反叛,朝廷“调八番元帅完泽将八番答剌罕军千人、顺元土军五百人御之。”明朝在征服西南地区之后,中央朝廷也掌握了土司武装的所有权,土司武装的职责为“附揖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明朝中晚期土司叛乱频仍,但朝廷平叛都会动用甚至倚重于未参与反叛的土司,在三征麓川、平定沙普之乱中听从调遣的土司武装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综上可知,土司制度的确立使古代中国的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得到深入,原本独立或游离于中央朝廷管辖的藩邦和羁縻府州成为可以有效控制的国家组成部分,土司治理下的西南地区从此纳入中国版图,再无整体上分离的趋势与事实,这是土司制度对中国国家政治统一的重大贡献。
其次是地方社会发展方面。作为一种地方行政制度,土司制度对地方发展的作用是对其进行评估时基本的和重要的标准。从历史来看,实行土司制度的七百余年,西南土司辖区除了几次局部的、短时间的动乱外,社会秩序基本安定。景泰《云南图经志》记载:“逢七为市,土人每逢出去、十七、二十七,无问远迩,来集于州治之西北平原上,相与贸易,每集不下三四千人。”显示了当地商业活动的活跃;万历《云南志》记载了万历年间云南部分山区农作物品种的增加和各州县纺织业的发展。
由于中央朝廷的倡导和强制,文教事业也在西南土司辖区得以发展。赛典赤赴滇之后,在稳定云南政治局势的同时,在各地“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由是文风稍兴。”弘治年间开始规定,“土司应袭子弟,袭令入学,渐染风化,以革顽冥。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到万历年间,云南府农村也普遍设立社学,“虽爨僰亦遣子入学”,有的土司还主动倡议创立学校。清朝时,各府州县普遍设立义学,以“教寒生童,或苗、蛮、黎、瑶子弟秀异者。”受到中华文化和儒家思想的影响,从明朝开始,苗族、布依族就有了用汉字书写的被称为“款”的地方规约,并逐渐出现了汉姓汉名、家谱和写有“天地君亲师”的牌位。同时,科举制度在土司辖区的普及则进一步推动了土司阶层的汉化。
但是,土司制度毕竟是中央朝廷和民族地方实力派妥协的产物,以双方互相的政治认同为纽带,中央朝廷承认土司在辖区内的广泛自主权,土司尊重中央朝廷的政治统治权。这种认同在某一方实力足够强大时就难免发生动摇。以大理总管为例,其作为大蒙古国和元朝在云南设立的最大土司,对两者在云南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大理总管利用本地民族认同强烈、段氏长期统治云南的便利和对爨僰军直接指挥权的掌握,将爨僰军作为自己与驻滇蒙古诸王抗衡的筹码。元朝中期以后,云南在政治上实际分为两部分:滇东滇中以昆明为中心,由元朝梁王系统管辖;滇西以大理为中心,由段氏大理总管府治理。梁王系统与大理总管府的矛盾一直存在。两者合力击退攻入云南的元末农民军之后,仍然发生了梁王把匝剌瓦尔密派人暗杀自己的女婿大理总管段功的惨剧。明朝时期,土司设立和改土归流几乎是同时开展的。1382年,朱元璋下令“调北征南”,俗称“湖广填贵州”,有计划有组织地将北方和湖广地区的汉人以屯田垦荒的形式向贵州移民,在贵州拉开了西南改土归流的序幕,1386年贵州普定土府的废除成为改土归流的首例,此后明朝改流从未停止。清朝时,在中央和土司的交锋中,中央朝廷取得决定性胜利。由于清朝国力的上升和中央集权的高度发展,在土司并未表现出明显分离趋势的情况下,清朝还是毅然推动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
土司的自主权还表现在对辖区内土民的占有权。土民的生杀予夺由土司决定,并且这种权力不受国家法律约束。土司生活荒淫腐化、对土民的掠夺和压迫时有记载。改土归流之后,土民纳入流官治理,扩大了土民的生存权,提高了土民的人身自由,对解放生产力和发展当地社会经济是有所裨益的。
总之,中国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是由大蒙古国在对外征服过程中开创的制度,比中国历史上中央王朝处理与周边民族关系的羁縻政策要更具实效性,其被元明清三朝继承,一直残存到新中国建立以后。土司制度的积极作用在于对中国统一多民族政治共同体的巩固,主要弊端在于与中央集权的不兼容性,而其作用在流官制之下可以得到更好的贯彻,所以起必然被具有实力的中央朝廷取缔。土司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其落后因素也是不可否认的,应该以客观的、具体的、历史的眼光来看待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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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永健,中南民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古代民族史与民族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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