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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发表于:2022-12-04 18:0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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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篇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工科技物资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0]9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9

【实施日期】2010.10.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90号 2010年10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引导产业积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规〔2009〕3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开发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突出,特色鲜明,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规模居全区乃至全国领先地位,在产业结构升级、“两化融合”、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军民结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品牌建设、人力资源利用等方面,走在全区乃至全国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范围包括: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依法设立的各类工业开发区(园区),以及国家、自治区重点规划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产业集聚区。

第四条 创建示范基地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积极创建,有序推进。

第二章 创建示范基地基本条件

第五条 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产业积聚区要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等。

第六条 创建工作目标明确。产业集聚区有完善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科学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符合分类规范,反映积聚区主导产业特色。

第七条 产业集约化程度高。主体园区内主导产业突出,骨干企业辐射能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规模和技术水平居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业前列。主体园区工业建筑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6,单位用地规模的平均投资强度按照区域必须达到2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0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内全部企业销售收入总额13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2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业前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篇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发[1996]3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6.03.13

【实施日期】1996.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1996]31号) 1996年3月1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办法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996年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建立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内政发[1996]30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财综字第12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住房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全区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在职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及其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个体劳动者、三资企业外方职员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按属地化原则实施。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

第六条 目前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确定如下:

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地区按5%执行;

其它地区原则上按5%执行,起步时按5%执行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起步时可低于5%,但最低不能低于3%,1997年达到5%,有条件的单位应一步到位达到5%;

三资企业的单位缴交比例为10%,其中方员工个人缴交比例为5%。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可对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亏损企业及其在职职工也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交比例由各地房改领导小组确定。对于特别困难以至发放不了工资的企业,经企业法人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暂缓实行或随工资补发逐月补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篇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调整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1]9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0

【实施日期】2011.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

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91号 2011年10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

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和《关于制定〈纲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开办发〔2011〕59号)要求,结合我区农牧民消费支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依据

农村牧区区别对待、高于国家扶贫监测标准、在2010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30%至50%内、不低于自治区低保标准。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期相一致,每5年调整一次。

二、扶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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