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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发表于:2022-11-28 13:1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4篇

第1篇: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使我委及时准确掌握机关各项重要工作和领导干部个人重要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全委工作的统筹安排与科学决策,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现就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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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

全委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党员干部应按要求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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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 ???

(一)重要工作 ???

1、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
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
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向县委干部的推荐、提名、奖惩等事项;
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等。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民生社会事业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和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是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和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5、全委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6、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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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事件

1、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项目领域的重大伤亡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
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影响很大的舆情热点事件。

3、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
涉及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
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
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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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事项

1、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2、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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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要活动

1、拟以县委名义举办或需要县委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2、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工作人员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

3、领导干部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

(五)其它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三、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和方式 ???

1、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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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事项的报告方式: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以书面方式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电传、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其后呈送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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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事项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

1、重要工作的报告,须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
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县委、政府会议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要工作,应向分管和政府主要领导适时汇报。

2、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联系的县级领导,同时报告县一线指挥部、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突出问题等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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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要事项的报告,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的报告,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有关要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按照自治区、市和县的有关规定要求,将有关情况向县纪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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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要活动的报告,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按照公务报销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或因私请假,应事前请示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假满及时销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请假,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应出具书面请假报告,按归口管理由分管县级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向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一般干部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科级及以上干部同时需分管县领导审批,向组织部报告,并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维稳特护期间的请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大事项报告的纪律监督 ???

1、明确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格执行规定,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报告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县委领导班子或县委主要领导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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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工作机制。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统筹单位及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单位所有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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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责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县纪委处理。

第2篇: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

  9、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
  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
涉及后勤管理事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
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室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
  1、党委、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案件的请示首先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请示的方式应当书面请示或携卷请示。

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
  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 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第3篇: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党组织等同于领导干部个人,对党尽忠不是对领导干部个人尽忠,党内不能搞人身依附关系。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不是哪个人的家臣。以下是关于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范文,供大家参考!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

  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正确处理好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局部和全局的关系,确保政令畅通,避免和防止各自为政、越权决策以及自行其是等问题的发生,根据自治州《部门党组工作意见(试行)》和上级党委有关要求规定,坚持重大问题能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原则,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需请示内容:

  (一)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在理解上有疑问,需请示上级党委进一步明确的;

  (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无明文规定遵循,提出处理办法时,请示上级党委的审定。

  (三)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做变通处理,请示上级党委认可的。

  (四)其它未经请示不允许办理的问题。

  二、需报告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总体部署和重要措施情况。

  (二)党政年度整体工作思路和全面工作总结。

  (三)县域内经济贸易工作出现的有关全局或重大影响的问题。

  (四)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经验和专题性的调查。

  (五)干部职工队伍思想动态和其他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突出反映。

  (六)党风廉正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重大事故、案件、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上级党委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况

  三、请示报告的形式

  凡需上级党委指示的重大问题必须以正式文件书面请示,属情况报告,可用口头和书面方式。根据需要可一事一报或定期综合报告,按情况缓急可分别以电话、电传、文件报告,时间紧迫的应先行电告,再书面报告。

  属于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重大紧急情况,应向上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三、 时间要求

  凡需上级党委批复的重大问题应提前请示;紧急重大问题和动态情况必须在当日请示报告;另有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二)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中央和省委对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十分重视,发出专门通知,对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省级文化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厅管处级干部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1.处级干部(含厅属企业董、监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下同)应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x办发〔20xx〕16号)精神,于每年1月底前如实填写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省文化厅报告。同时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组通字〔20xx〕1号)规定,接受组织部门核查。

  2.处级干部出现严重伤病、离岗动向不明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处室)应及时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3.处级干部出现因私出国(境)、配偶(或子女)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单位(处室)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二、厅属单位领导班子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4.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班子成员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个严禁”精神,以及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拘留等情况,所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5.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杭州,应提前1-2天将出差时间、地点、事由、外出期间由谁主持单位工作等情况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三、厅属单位重要规章制度审核备案制度。

  6.厅属各单位制定出台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和现行规定。制定出台本单位基本规章制度应报省文化厅备案。制定出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如综合性财务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应事先征求省文化厅意见并报备案。

  四、厅属单位重大业务活动、决策报告制度。

  7.厅属单位举办重大业务活动、作出重要决策,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业务活动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决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符合单位事业发展方向,符合保障国家和职工利益方向。举办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敏感性强、涉及面较广,或有重大安全要求的业务活动,应事先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领导班子作出影响单位生存、事业发展、重大国有资产投资、重大资金支出及其他影响国家和职工利益的重要决策,应事先书面向省文化厅请示。

  8.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参照《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涉及应报批和报备的事项,均应书面报省文化厅同意。

  五、厅属单位(处室)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9.凡出现党员集体要求退党或公开声明退党,境外势力、敌对势力干扰单位活动,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人员伤亡、国有财产遭到较大损失,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如网络媒体上出现涉密文件资料、涉及各单位以及领导干部的重要言论),要在快速应对、妥善处理的同时,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10.本单位(处室)工作人员出现因公(私)出国(境)滞留不归或者脱团失踪、非正常死亡,配偶及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处室)应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11.厅属单位出现重大泄密事件,应按保密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处置。

  六、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制度。

  12.每年年底,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应书面向厅党组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13.厅属单位离休干部、老领导、老高知、老专家去世,在职高层次人才出现严重伤病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应第一时间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14.厅属单位中层干部大规模调整、破格提任,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单位内提任重要岗位,或出现在职高层次人才要求调离、非正常死亡、犯错误受调查(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应及时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七、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15.厅属单位发生重大事项,涉及干部问题的,向厅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报告;涉及业务问题的,向厅(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告;对重大突发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在向厅相关业务处室报告的同时报厅办公室;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直接向分管厅领导或厅长请示报告。

  16.厅(局)机关处室发生重大事项,应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直接向厅长请示报告。

  17.请示报告重要事项,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凡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以密传方式报告。

  18.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经研判将会对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快速反应、分类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将事件发展情况上报厅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八、其他事项

  19.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处室)要重视做好这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好请示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单位(处室)应加强自查和监督检查,如发现应当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将视情作出严肃处理。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三)

  一、为了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保证和加强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区委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区人代会的召开;

  (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年度工作计划;

  (三)区人大常委会拟作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或决定;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

  (五)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六)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应向区委请示的事项。

  三、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区委作专题报告: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委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人事任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活动;

  (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向区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

  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应先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六、区委同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后,由党组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4篇: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更好地加强支部的组织建设,有效遏制腐败问题,树立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规范,特制定如下请示制度:

一、领导干部首先明确规定,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保持清醒的头脑。

二、严格按照党章要求,逐级请示重大事项的处理问题。

三、对重大问题,支委要互相磋商,以大局为重,以工作利益为重。

四、校级中层干部对需要请示的事项要采取勤上报的原则。

五、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意外,不能一人武断,搞“官僚”主义。

六、重大事项上报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清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

七、重大问题经组织审批后,方可执行。

中共通北林业局第一小学党支部

二0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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