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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社区矫正

发表于:2022-11-07 17:2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所社区矫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司法所社区矫正

司法所社区矫正5篇

第1篇: 司法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

司法所的主要工作 解读

讲课人:雁山派出所教导员 陆少兄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 , 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 守法公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部 (以下简称“两院两部” 按照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 , 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 , 联合制定了《社 区矫正实施办法》 , 自 2012年 3月 1日起施行。

这项工作对 大家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为帮助司法所人员全面准确理解 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内容 , 特别是实际工作中结合《社区矫正 实施办法》做好此项工作,我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情况,给 大家讲解或者说是谈些体会,以供大家参考。

第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 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 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 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 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 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 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

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 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 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 施落实。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 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 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 针对性的监管、 教育和帮助措施。

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 适时予以调整。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 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 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 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 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 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 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旗 。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旗 ,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 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 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 (市、区、旗 。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 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 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 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 到。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 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 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 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 务, 修复社会关系, 培养社会责任感、 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 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 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 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 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 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 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 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 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 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 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 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 所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 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 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

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 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 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 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 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 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 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 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 布执行期满, 解除管制; 对宣告缓刑的, 宣布缓刑考验期满,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 罚执行完毕。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 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 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以上讲的这些内容,在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难度的,但 我希望,各司法所只要落实好专人,今后加强培训和沟通, 一定能把这项工作做好,谢谢大家!

第2篇: 司法所社区矫正

29团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2011年,我团社区矫正工作在师团党委、师团政府和师司法局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紧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条主线,切实把矫正对象的衔接、管控、日常管理和教育措施作为重点加以落到实处,使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扎实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29团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团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名,其中男性**名,女性**名;
假释**名,剥夺政治权利**名,暂予监外执行**名。该**名社区矫正对象除刘跃新暂未找到外,其余**名矫正对象矫正工作进行顺利。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组织,加强领导,强化队伍,夯实基础 团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历来都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今年年初制定了工作计划,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方式方法,突出了工作要点。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目标和职责,切实加

强工作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

我团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完善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转发师团有关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团领导小组与社区负责成员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

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我团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落实四个同步,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安排安置帮教小组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卡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三是矫正帮教人员衔接同步。由街道综治办牵头,建立同一人矫正、同一人帮教的工作机制,实行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与安置帮教责任包办制度,降低帮扶成

本,提高帮扶效果。四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管控、教育、帮扶、感化”是两者在管理上共通的四部曲,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多方联动,不断开拓新的就业渠道。

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给社区矫正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结合我团实际,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与各社区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为帮教人员寻找并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并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和帮教管理活动。

三、2012年工作思路

2012年我们会继续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和动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强化过程管理。认真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作出最大的努力。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师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社区矫正工作者要积极探索

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2、夯实工作基础,抓好组织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监管和帮教工作水平。要积极根据各种有利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构筑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平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载体,提高对矫正工作的认识。同时,要加强矫正工作办公室内部台帐资料和矫正对象卷宗资料的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遗失卷宗资料现象的发生。

3、深入拓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摸索新的管理模式。要针对矫正对象在转入矫正期,心理上都有一种失落感,认为自己被社会、家庭抛弃,不安心改造的情况。要依法落实奖惩制度,对表现好的,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给予行政奖励、减刑等。

29团司法所

2011-11-10篇二:2015年xxx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年终总结

2014年山嘴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 年终总结

2014年山嘴子镇社区矫正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司法局强有力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积极探索创新,狠抓措施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全镇现有矫正服刑人员八名,缓刑七人,管制一人。接管的矫正对象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现象。现总结如下:

一、 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构建健全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完善领导组织机构、落实经费保障。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镇政法委书记王立新任组长,和山嘴子派出所副所长张强及司法所所长梁建文为副组长。经费保障构入财政预算,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2、建交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

山嘴子司法所召开了社区矫正会议,在会议上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并要8个村委会中,各村(居)委会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联络员,负责处理涉及本村的社区矫正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有效促进社区矫正的开展。

(二)构建平台,严格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1、山嘴子镇司法所设置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为矫正对象开

展学习、谈心、汇报思想情况等活动提供了固定的场所,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2、 进一步贯彻工作制度。

统一贯彻了社区办公室工作制度、接收登记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会议制度、档案管理、手机使用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依法矫正。在此基础上,又重点加强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行为,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了信息宣传、统计手机使用管理等制度,并定期向县矫正办上报各项信息和数据。三是建立了请销假、谈话制度,对请销假的矫正人员要求到县司法局矫正办报到请、销假。

3、 规范工作流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我司法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我司法所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完善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转发县、镇有关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镇领导小组与村委会负责成员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 。为使社区

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我司法所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卡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三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管控、教育、帮扶、感化”是两者在管理上共通的四部曲,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4、 实施人性化改造,提高矫正质量。

为了让矫正对象感受到自由和不自由之间的差距,我们今年 要采取电话交谈、家庭走访、个别谈话、感化心灵等方式对 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的挽救。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下一步打算 :

2015年度将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整改,并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规范矫正对象个人档案;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 多的人了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充实工作队伍,搞好社 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
四、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思考 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推上新台阶。

在矫正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感染性,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支持分类管理,突出针对性,为每位矫正对象制定不同的个案;
坚持攻心教育,突出有效性,做到以矫正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入心入脑,使罪犯负罪在社区、改造在社区、劳动在社区,最终达到重做人在社区的社区目的。

山嘴子司法所 2014年11月5日篇三:司法所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古河司法所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2010年度,古河镇司法所认真贯彻省、市、县有关开展社区矫正文件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和工作制度,认真管教和改造好社区矫正对象,严格执行监管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底,我镇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2人,本年度解矫3人,目前在矫9人,其中缓刑8人,假释1人。

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建设,组建高素质的工作队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镇、村两级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质量和工作效率。组建以镇司法所牵头的司法干警,各村、社区干部为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工作网络,做到工作有人管、有人问,把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2、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出成效。

管理出成效,为及时准确掌握矫正对象思想动向、行踪,我们将《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发放给社区矫正对象贯彻执行。

3、加强管理,密切联系矫正对象。

为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我所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特

别是严格了外出请假制度,要求每名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思想及行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做书面汇报,定期组织公益劳动和集体教育。为加强联系,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我所工作人员每月定期走访矫正对象并为两名矫正对象配备了gps定位手机。

三、周密部署,确保矫正工作衔接到位

在年度的各个阶段,凡是在收到法院或司法局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城关司法所均做到在三个工作日内联系社区矫正对象,督促矫正对象及时到司法所报到,及时建立矫正档案,及时与社区、村治保组织做到衔接工作,及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并采取每周一联系,每月一见面的方法,随时掌握矫正对象的信息和动态。使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能够迅速、规范、全程的纳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范围。

四、改造成果

通过一年的工作努力,古河司法所管理和改造的全部社区矫正罪犯,服从管理,认真参加学习和劳动,按时汇报思想情况,今年到现在为止共有3人顺利解除矫正,无一人重新犯罪。

古河司法所

2010年12月14日篇四:仓前司法所2014社区矫正工总结

仓前司法所2014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

2014年,仓前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及关怀指导下,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扎实有效开展好矫正工作。现将本年度矫正工作情况作一汇报:

一、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目前仓前司法所在册社区矫正人员13人;
其中男性12人,女性1人。缓刑11名,假释1名,暂予监外执行1名。城镇籍8名,农村籍5名。今年来,累计接收矫正人员5人,解除社区矫正19人。截止目前,完成审前调查案件5件,开展集中教育202人次、社区服务416人次,个别谈话199人次,走访教育83人次,风险评估35人次,心理咨询14人次。本年度,矫正人员中无一人收监执行,无一人再犯罪。

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保障、落实有力

我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今年,加强了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一是改变以往单一主抓模式,借用综治网格化管理,成立了由社区治保主任为具体帮教责任人,网格专管员为具体帮教实施人兼志愿者的专业化社区矫正队伍。减轻了以往因社区司法行政人员身兼数职而无暇更好的履职做好矫正工作的情况,提高了矫正质量。

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站建设,做好定期对工作站的走访,

结合组团监察室例行检查中存在的不足,把问题带入工作站并进行现场工作指导,促进工作站的矫正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

(二)落实制度,规范工作

一是常规管教措施到位。坚持做好每日两次的信息化核查,密切掌握矫正人员日常行踪;
紧密结合全区推进“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重点工作,有效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组织电化教学、观看法制视频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学习,增强集中教育效果;
严密规范入矫宣告、管理等级调整、考核奖惩等矫正活动,规范运行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帮教工作开展经常。深入开展走访排查和谈心帮教活动,详实掌握矫正人员日常动态。特别是今年“五一”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坚守岗位,对每一位矫正人员开展了走访教育,督促社区矫正人员不参与、不组织各类违法活动;
同时对生活困难、身体患病的章春生等社区矫正人员及时进行帮扶,协调各方解决矫正人员实际生活困难。

三是协作监管机制健全。健全了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渠道和互通机制,与派出所建立了矫正工作双向联系登记本,每月及时核对核查;
与检察室每月及时沟通反馈矫正人员动态信息。通过公、检、司的齐抓共管,有效预防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三)建档立制、做实工作

今年,司法所继续按局要求做好档案规范整理,坚持高标准完善一人一档,每月详细记载矫正人员的个别谈话、思想汇报、电话汇报、

参加社区服务等相关内容,切实把矫正的日常文档记录工作做实做到位。

此外,我们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的宣传力度。利用街道开展的重大宣传日,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法规,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我所社区矫正工作中好的做法。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营造工作氛围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支持、参与社区矫正。

二、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是少数社区矫正人员自身身份认识不够。特别是新入矫的人员,每月定期要做的规定动作,不够自觉,需要提醒。缓刑类的、矫正时间短的人员社会服刑的意识比较淡薄。

二是人员管理上还有漏洞和盲区。特别是人员报到之后、入矫之前,但还未实施手机定位期间,难以掌握人员的去向和行踪,极易发生违规行为且难取证,监管上还是有漏洞和盲区的。

三是社区矫正的知晓率、参与率、社会帮扶力度有待加强。

三、下步打算 2015年度将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整改,并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矫正人员教育监管力度,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思考、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推上新台阶。

仓前司法所篇五:社区矫正工作个人总结

2011年度社区矫正工作个人总结

这半年里,我在局领导、所领导及同事的光心个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现就本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方面

能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
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方面

自今年6月份到狼山镇街道司法所工作半年时间,在这期间主要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短时间内便熟悉了社区矫正工的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和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圆满地完成工作。

在这半年里,我本着把工作做得更好的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圆满的完成了以下工作:(1)协助司法所做到入教规范、解矫及时,矫正方案客观、科学,按照方案实施个别教育,并在每季度开展阶段性跟踪评价。

(2)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出境报备等工作。这些工作是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重点内容,主要做好协助所里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准时参加活动,并及时做好台帐资料记录。

(3)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充分利用ibs定位系统每日查询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轨迹。在这半年中无重新犯罪情况发生。

(4)做好走访、帮教、思想汇报、电话汇报等日常工作。

(5)认真做好矫正人员台帐信息的录入工作。

(6)认真、按时、高效率地做好所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3、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

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没有无故缺岗,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持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4、工作小结

目前我负责2名社区服刑人员和5名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还有矫正人员台账信息的录入工作,经过半年的不断学习和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长进,为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总结半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足,比如还缺乏创造性的工作思路,个别工作还做的不够完善,这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使工作效率和思想觉悟进入一个新水平,为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3篇: 司法所社区矫正

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一是实施多重有效监管手段。充分利用面部识别技术,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代替报到、超时报到等违规现象,丰富了服刑人员违规警告处分证据。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不同犯罪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分组分散管理。制定了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周三”报告制度,严管社区服刑人员每周周一至周五分组报告,宽管社区服刑人员每两周周二报告制度,每月集中开展一次大型警示教育活动。联合派出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信息进行临控,并对违规外出、人机分离、异常关机等行为及时查处、教育。实时掌控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轨迹,确保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无缝有效监管。
二是搭建多部门联合帮扶平台。联合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训诫、约谈活动,并对区服刑人员卷宗不定期抽查;
联合法院开展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评估调查42次,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刘某等5人的判前评估提供了重要参考;
联合派出所于6月16日在市社区矫正管理中心、滕州监狱狱政科的配合下为服刑的服刑人员孙某子女通过亲子鉴定办理了入学档案。
三是实现帮教小组互动监管。形成了由村居委员会成员、家庭成员、志愿者等组成的帮教小组,实施人性化互动管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思想上的改造,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2月12日,我们在帮教小组的协助下对患有脑瘤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进行走访慰问。对日常报告过程中确有婚丧嫁娶等事情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帮教小组担保给予准假。
四是实行公益劳动百分考核制。每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劳动,并对每次参加公益劳动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效果进行百分制考核。对95分以上考核优秀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口头表扬,对在劳动中拖沓懒散,考核不过关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口头警告,并如实记录在册,以此作为调整宽严管类别的手段之一。
目前,在管社区服刑人员50人,全年累计接收28人,解除22人,撤销缓刑2人,特赦1人,接受集中教育达562人次,个别谈话230人次。工作中,对4名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处罚措施,其中,对1名违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警告处分;
对2名社区服刑人员因不服从管理实施收监执行;
对1名社区服刑人员因其亲属恐吓矫正干警而实行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截至目前,没有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第4篇: 司法所社区矫正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2016年我乡共管理社区矫正对象6人,截止目前,已解教3人,目前在册人员还有3人,未出现重新犯罪的现象。一、建档立制
我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规范“接收”程序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我所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司法所长、矫正人员、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等参加,规范了接收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三、专题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

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二是每个村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司法所落实。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四、人性化改造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如:对王某的走访,了解到他的犯罪过程是由于疏忽,造成交通肇事,在被判缓刑后,因为年轻,自认为是其一生中的污点,他这一辈子就此完了,对生活、对今后的前途十分悲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谈心、教育,使他重新燃起了生活的风帆。通过心理疏导,就打开2名矫正对象的心灵,唤醒了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勇气。五、正面引导
我所在工作中,善于有意识挖掘典型事例,以点带面,提升监管质量。对其他地区的已解矫人员成功事例,都能及时向被矫正人员进行大力宣传,极大地调动了矫正对

象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纵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人力不足,为进一步将工作做细做实,完全做到位带来工作上的压力;
二是经费的不足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困难;
三是专业性知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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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司法所社区矫正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解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司法所的主要工作解读
讲课人:雁山派出所教导员陆少兄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按照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项工作对大家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为帮助司法所人员全面准确理解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内容,特别是实际工作中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做好此项工作,我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情况,给大家讲解或者说是谈些体会,以供大家参考。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社区矫正期限;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

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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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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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十七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第十九条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第二十条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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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
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
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第三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以上讲的这些内容,在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难度的,但我希望,各司法所只要落实好专人,今后加强培训和沟通,一定能把这项工作做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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